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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機溶劑作業主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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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,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,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:

    一、有機溶劑作業主管。

    二、鉛作業主管。

    三、四烷基鉛作業主管。

    四、缺氧作業主管。

    五、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。

    六、粉塵作業主管。

    七、高壓室內作業主管。

    八、潛水作業主管。

    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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